1.获得国家计量认证;
2.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产品涉及的检测方面的国家标准;
3.具有机动车及零部件产品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4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机动车及零部件产品检测报告100份以上;
4.具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工作经验,对外出具认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5.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6.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7.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8.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设备资源;
9.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政府法规性检测任务的国家或部委级实验室。
五、指定工作安排
1.2005年10月20日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和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请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见附件)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指定的检测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2005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国家认监委进行申请机构评审,并确定指定机构;
3.2005年11月15日前,公布指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六、申请机构有关利益方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咨询及联络
1.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王昆
电话:010-82262753
2.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100020)
联系人:张胜春
电话:010-65994637
E-mail地址:zsc@cnab.org.cn
3.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