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26号)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已于2005年9月12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5年第137号),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受理认证申请。根据《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须经国家认监委指定,为使有关机构了解指定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现将申请承担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指定产品范围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二、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
(一)业务领域: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和检测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2-3家
(三)拟指定检测实验室的数量:8-18家
三、指定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利用,便利有效
四、指定条件
(一)认证机构指定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承担过国家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在机动车零部件认证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100份以上;
2.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的产品范围;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检测实验室指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