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市安全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强制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法规与相关知识。由市建委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市安全站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强制培训。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2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和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脱岗强制培训和考试,同时可以暂扣其项目经理IC卡。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市安全站应当及时发还其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原记分分值仍然保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的,每逾期一个月,记分分值增加1分。
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记分周期内自零分起重新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市安全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强制培训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