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进行销售的这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作了如下调整:
在国内销售中,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制定了多种付款条件,如果客户提前付款将会得到提前付款折扣,公司对此主张“提前付款折扣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其所提供的付款条件给予客户折扣,在没有提前付款的情况下,也给客户提供了提前付款折扣的优惠,因此对于享受提前付款折扣的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对所给折扣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公司该调整项目的主张暂不接受。
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存在着分销商和最终用户两类客户,而在对中国的销售中只有分销商一种情况,公司认为对最终用户的销售与对分销商的销售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因此主张对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不能仅仅根据分销商与最终用户名称的不同就判定存在贸易环节的不同,销售职能包括销售程序、存货维持、货运服务、广告和担保等多方面,同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说明公司在不同的客户销售过程中存在有不同的销售职能,发生了不同的销售费用,并进而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主张。
在国内销售中,公司主张对“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运输是陶氏化学的工厂通过管道输送到附近的港口储存站。这些管道和储存站均由陶氏化学拥有,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是仅因环氧氯丙烷产品的销售而产生的销售前的仓储费用,而且从性质上也无法认定该费用的发生与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公司在国内销售中主张对售后费用的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该费用的性质,也没有提供该服务费用的构成,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回扣、内陆运费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该公司主张对出口价格进行“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交易是仅因环氧氯丙烷产品的销售而产生的销售前的仓储费用,而且从性质上也无法认定该费用的发生与出口销售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部分出口交易,公司在价格术语为CIF的情况下并没有报告保险费用。调查机关暂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保险费用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了这部分交易CIF价。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23.0%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8.6%
3、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4.5%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3%
3、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7.8%
2、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9%
3、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71.5%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
1、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以及被调查产品占中国环氧氯丙烷总进口量的比例,均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2、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主要依据是:
(1)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物理和化学性质相同、质量和用途基本相同,且可以相互替代;
(2)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数量较大,而且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同时出现;
(3)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均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就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合计分别为24768.06吨、35014.14吨、39141.84吨、58753.77吨和40559.68吨。2001年、2002年、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1.37%、11.79%、50.10%,年均增长33.37%。2004年1-6月,来自四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49.09%。上述四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一直较大,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