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国内运费-从工厂到交易仓库、信用证费、佣金、海关手续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韩国公司
  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华石化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韩华石化公司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向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公司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权益法平衡收益、其他收益、其他损失、支付手续费、有形资产处理损失和有形资产处理收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权益法平衡收益与经营活动无关,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其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说明其与生产经营是否有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也将其予以排除。对于公司所报的支付手续费、有形资产处理损失和有形资产处理收益,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费用是为整个公司的销售经营而发生的,应当由公司的所有产品承担,因此,调查机关对该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根据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高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所报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韩华石化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一部分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且韩华石化公司汇报其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还有少部分货物卖给了日本公司,但是韩华石化公司汇报货物直接发到了日本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通过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2)对于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韩华石化销售给该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对于该公司销售给日本公司并转运到中国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韩华石化公司销售给日本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韩华石化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中以现金结算的交易根据提前的日期和与客户协议的折扣率来计算提前付款折扣,公司主张将每笔交易实际发生的折扣作为提前付款折扣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并未就折扣率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在国内销售抽样证明材料中也未能体现该实际发生的折扣项目,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此调整项目。
  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退税,由于韩华石化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材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对该调整项目暂不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韩国国内美元的短期借款利率,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确定了利率并计算了应调整的信用费用。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其他调整项目等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证据基本可信,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精密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三星精密公司的报告,该公司自行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没有通过任何贸易商进行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公司所报告的管理费用中包括了杂收益、杂损失、库存资产评估损失、库存资产处理损失、开发费摊销和开发费减额损失。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收入,对于杂收益和杂损失,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说明其与生产经营是否有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也将其予以排除。对于公司所报的库存资产评估损失、库存资产处理损失、开发费摊销和开发费减额损失,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费用是为整个公司的销售经营而发生的,应当由公司的所有产品承担,因此,调查机关对该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根据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比例不到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所报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大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三星精密公司知道其货物最终销往中国;少部分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三星精密公司向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关联贸易商销售给第一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