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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法律、法规、规章、银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对商业银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职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依法对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尽职与否进行监督,定期约见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就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交流监管关注事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对董事会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
  (二)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三)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董事、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二)约见该董事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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