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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 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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