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5日 银监发[2005]61号)
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是指导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运作的审慎监管文件。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完善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改进董事会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董事会尽职情况的报告。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内约见董事会全体成员,与董事会交流银行的年度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及监管关注事项。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2005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