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5]56号 2005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银监局: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证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法制不健全和少数公证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采取低收费或给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公证业务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直接或变相向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索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或其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导致一些地方公证质量和公证的公信力下降,影响了公证信誉和形象。为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公证处和公证员必须认真遵守《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的政策。公证处要向社会公布公证法律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减免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费,出具收费票据,并不得随意扩大减免公证收费的范围。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二、严禁支付、索要和收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 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以公证事项“介绍费”、“协办费”、“联络费”、“信息费”等为名的、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取上述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
三、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特别是对2005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要严肃纪律,严厉查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严肃处理。疏于履责、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的领导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发现公证处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应通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索要、收受回扣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