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13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