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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招标办公室。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审核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计算采用商品10位码)为基准。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和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高价标书均视为废标。
  第十一条 投标数量
  为了防止中标数量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低投标数量,并根据投标企业出口金额大小进行分档,设定各档企业的投标数量上限。
  前款规定的最低投标数量和分档标准及投标数量上限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低于最低投标量或高于投标数量上限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二条 投标方式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四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企业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送达两份以上(含两份)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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