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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出口数量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招标管理相关的各类电子证书的统一格式,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等,并进行有关证书的电子传输和核查;
  (五)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六)接受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收回无法使用的出口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受理、批准企业出口数量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检查、监督企业的出口数量、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资格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时段内在所投标类别上有对全球市场出口业绩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前款规定的时段和出口金额标准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七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厅(局)(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初审,地方中央企业由所在地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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