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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海南省商业贸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海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进口许可证商品的审批及申请、发证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凡进口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申领许可证。
 (一)凡经国家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所有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都有资格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企业凭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证件申领进口许可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证件是各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根据。
 (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它们分别负责不同进口许可证商品的行政审批。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商品是:钢材(含马口铁)、钢坯、废钢、废船(供解体船)、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木材(不含软木)、胶合板、羊毛、化学纤维、木浆、石油、食糖、化纤单体、ABS树脂、合成胶、聚碳酸酯、氰化钠、农药、烟草制品、烟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规格)、钴及钴盐、汽车轮胎(含旧轮胎)、民用爆破器材、化纤布料、化纤服装、南药。
  2、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的商品是:咖啡及其制品、寄售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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