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
(1993年1月9日对外经贸部公告第1号发布)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兹决定发布现行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并公告如下:
一、进口许可证分级发证机关名录
(一)统一向对外经济贸易部领证商品的发证机关名录:
对外经济贸易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领证商品的发证机关名录: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领证商品的发证机关名录: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贸易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局;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对外贸易委员会;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