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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十六条 银行总行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外汇业务管理规章和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银行总行必须监督其下属分支行严格执行本规定。对银行分支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追究其上级行或者总行的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统计报表

 第五十七条 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外汇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外币分帐制。
 第五十八条 银行要真实计算外汇损益,不得将逾期贷款利息、租赁收益等计入外汇收入;不得将逾期贷款利息、租赁收益等滚入本金,并将相应的金额计入外汇收入。
 第五十九条 银行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报送财务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并保证报表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第六十条 报表的种类包括:
  一、财务报表
  1.各种外币资产负债表及各种外币资产负债折成美元合并编制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年报);
  2、外汇资产负债折成本币与本币资产负债合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年报);
  3、各种外币损益表及各种外币损益折成美元合并编制的外汇损益表(年报);
  4、外汇损益折成本币与本币损益合并编制的损益表(年报)。
  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
  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分为半年报、季报、月报三类。
  各种报表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
 六十一条 银行设在境外的全资附属机构的外汇资产与负债和外汇业务损益情况应当反映在其境内总行的报表中。
 第六十二条 银行总行和分支行均需填报报表。全国性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分支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报送;区域性银行总行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局报送。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报表的报送日期为每年、每半年、每季后第一个月月末之前,月报表的报送日期为第二个月上旬末之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签章的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报送日期为第二年第一个季度末之前。
 第六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财务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种类,调整报表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银行编制报表使用如下汇率:
  一、外币之间的折算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统一折算率折算;
  二、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折算按填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中间价折算。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不按照规定报送报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区别情况给予处罚。对年内一次不按期报送报表的,给予警告;对年内两次不按期报送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从过期之日起每日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对年内三次不按期报送报表的,暂停其经营外汇业务半年;对不按要求填报报表或报表不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对故意作假帐或者不作帐导致报表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给予通报批评和暂停其经营外汇半年至一年的处罚,并处以人民币50,000_100,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外汇业务检查与考评

 第六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检查,被检查银行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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