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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真实计算外汇损益,不得将逾期贷款利息、租赁收益等计入外汇收入;不得将逾期贷款利息、租赁收益等滚入本金,并将相应的金额计入外汇收入。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报送财务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并保证报表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第五十三条 报表的种类包括:
  一、财务报表
  1.各种外向资产负债表及各种外币资产负债折成美元合并编制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季报);
  2.外汇资产负债折成本币与本币资产负债合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年报);
  3.各种外币损益表及各种外币损益折成美元合并编制的外汇损益表(季报);
  4.外汇损益折成本币与本币损益合并编制的损益表(年报);
  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
  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分为半年报、季报和月报三类。
  各种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种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在境外的全资附属机构的外汇资产与负债情况和外汇业务损益情况,应当反映在其外汇业务的报表中。
  第五十五条 年报、半年报和季报报表的报送日期为每年、每半年、每季后第一个月末之前,月报表的报送日期为第二个月上旬末之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签章的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报送日期为第二年第一个季度末之前。
  第五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财务和统计报表的种类,调整报表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编制报表使用如下汇率:
  一、外币之间的折算按报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统一折算率折算;
  二、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折算按报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中间价折算。
  第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报送报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区别情况给予处罚。对年内一次不按期报送报表的,给予警告;对年内两次不按期报送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从过期之日起每日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对年内三次不按期报送报表的,暂停其经营外汇业务半年;对不按照要求填报报表或者报表不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对故意作假帐或者不作帐导致报表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给予是通报批评、暂停其经营外汇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并处以人民币50,000-100,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外汇业务检查与考评

  第五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检查,被检查机构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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