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配额转入者不得将转入的配额再次进行转出。
第十四条 配额的调剂
1.各地经贸委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组织持有配额的出口企业间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但须报经贸部备案后下达配额调剂通知方可执行。
如需调至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但无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报经贸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于下半年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余缺调剂。
(1)调剂配额的来源,主要是各地方经贸委上交的剩余配额和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部分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
(2)配额调剂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执行。
(3)配额调剂相对集中进行,公开透明。
(4)配额调剂申请应通过各地经贸委向经贸部提出,经贸部一般不受理地方出口企业直接提出的配额调剂申请。
第五章 配额的计算和统计
第十五条 对各协议国家,配额均以日历年度计算。
第十六条 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统计工作按经贸部制定的《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发放出口证书进行电脑跟踪统计的施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出口实绩达到分得配额95%以上的出口企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者,则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水平高;
2.带动非配额产品出口贡献大;
3.使用国产面料高于同类企业。
第十八条 对于下列情况则给予处罚:
1.对不按本办法规定上交剩余配额的,按第三章第十二条进行扣罚。
2.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和超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按多占配额如数扣罚或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配额并通报批评签证机构。对严重超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吊销发证权。
3.对售价过低的出口企业,交酌情减少其有关类别的下年配额。
4.对只发空证而不实际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将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配额。
5.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产地证或标签转口我国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出口企业,视其情节轻重扣罚或加倍扣罚有关出口企业或地区的配额或没收货物、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因管理不善丢失空白许可证而占用我国配额者,加倍扣罚下年配额。
7.对私自更改,伪造纺织品证书者,依法从严惩处包括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可根据情况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配额的来源,为扣罚配额和使用部分灵活条款所提供的配额。但扣罚配额先用于补偿被占用配额的出口企业。
第二十条 出口企业获得的奖励配额将不作为下年配额的基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纺织品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主观随意性。经贸部和各地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者,经调查核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