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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失效]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50%=当年基础配额
  d.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2月1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扣罚交回或不交回配额的全部: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或不交回配额=当年基础配额
  2.年增率配额的分配
  (1)年增率配额由经贸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配额切块分配到各地经贸委,各地经贸委将所分得的配额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对本地区的有关出口企业按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报经贸部核准后按基础配额在决分时一并下达。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企业纺织品出口贡献大小在决分时直接分配。
  (2)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口企业上年纺织品出口总值所占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的比重。
  (3)年增率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
  a. 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年增率标准配额数
  b. XX省纺织品出口总值
    ────────────=XX省年增率配额数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3.其他灵活配额的分配
  其他灵活配额系指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和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条款所扣罚的配额以及各地上交经贸部的配额。
  (1)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配额的分配:
  a.一部分由经贸部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在配额决分时择优分配,一并下达。
  b.另一部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2)扣罚所得的配额先用于补偿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如有剩余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分配。
  (3)各地上交配额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4.配额的招标
  (1)为鼓励发展高档服装产品的出口,提高配额使用的经济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
  (2)配额招标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由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成)具体负责。
  (3)配额招标按经贸部制定的配额招标办法执行。

第四章 配额的转让和调剂

  第十三条 配额的转让
  1.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可在本地区内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当地经贸委批准并报经贸部备案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2.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可跨地区自行协商进行配额转让,但须通过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经贸委批准报经贸部备案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3.转出的配额必须是各出口企业的基础配额,转出的比例最高为有关类别的20%,如转出数量超过20%,则在分配下年配额时扣减所超百分比的数量,如连续两年转出同一类别的配额,则在分配第三年配额时予以适当扣减。
  4.配额的转让应在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如需转至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但无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须通过配额转出企业所在的当地经贸委同意报经贸部批准下达配额转让通知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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