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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照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证书种类见附件。
  第九条 签证日期应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各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签证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纺织品出口签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签证费用于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用。

第三章 配额的分配

  第十一条 分配原则 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分配多少配额,按其上年出口实绩多少、售价高低和对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
  1.基础配额的分配
  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上年九月进行预分,当年三月进行决分。
  (1)基础配额的预分
  1)于每年九月预分下年度配额。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80%预分下年度配额。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
  2)配额预分计算公式为:
  a.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可预分基础配额的80%:
  基础配额×80%=下年预分配额数
  b.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配额基数未达到60%的:
  配额基数×实际配额使用率=下年预分配额数
  (2)基础配额的决分
  1)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使用率低于90%的,按其实际使用率分配。如使用率低于90%,但在当年七月十五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八月至九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25%;十月至十一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50%;十二月一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
  2)配额决分计算公式为:
  a.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包括在七月十五日前交回剩余配额):
  上年基础配额×100%=当年基础配额
  b.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8-9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25%: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c.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0-11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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