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特制订以下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一、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我有配额或要求我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额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共138种(目录附后)。随着改革的深化,今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将逐步减少。
(一)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品种为38种。每年出口数量确定后,由经贸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外贸公司)具体执行。
(二)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出口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品种为54种,其中远洋地区配额商品为31种,港澳地区配额商品为23种。每年出口数量由经贸部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征求有关进出口商会意见确定,原则上分配到各地方和各部门外贸公司执行。
(三)出口金额大且经营秩序易于混乱和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以及少数确需管理的商品,实行一般许可管理,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品种为22种。每年将根据情况调整品种。每年出口数量原则上不限制,着重是管理经营秩序。
(四)国外对我有配额的24种出口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每年出口数量按双边协议执行。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