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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主席令第67号发布)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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