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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发布)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以及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努力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特将(87)化规字第1034号文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修订补充为本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项目立项后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办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进行编制。应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要求,对化工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对项目的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做多方案的比较论证;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财务上的盈利性、合法性;建设上的可行性。为上级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准确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计算应该科学合理;对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要进行风险分析,留有余地;对于不落实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提出有效地解决措施。
 (六)项目主办单位要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科学地、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应向编制单位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有关基础资料;与有关单位研究落实建设条件,并签订意向性协议或取得有关单位对拟建项目的意见书。
 (七)化工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的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燃料进出口的项目,以及产品和原料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项目,除进行财务评价外,必须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八)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于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条件和可利用设施情况,拟建设项目与企业总体改造规划的关系,如何平衡、衔接等情况,进行编制。
  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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