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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失效]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审查和审理人员的回避,由专利局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要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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