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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符合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六)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的前面。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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