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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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