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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625号 1992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  
  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                 差额计费率
      (万元)                 1/1000
1   100以下(含100)               6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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