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在职考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新生时,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贸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
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采矿、勘探、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