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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二十六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
  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二十七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五月份第二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日期          星期六           星期日
时间
 9:00-11:00     语 文            数 学
14:00-15:40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16:20-18:00    政 治           外  语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教委下达的最低控制线以上,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确定本地区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录取学员的标准规定为各科入学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入学,对社会青年考生可采取另行高划线的办法。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以招工与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应不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录取分数线。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实际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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