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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建议数,贯彻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建议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应在考生报名前一个月,编列分类分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录取结束后,应将实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不限,脱产学习的: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招收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人员;其它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办。
  除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校一般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适应用人部门需求,可以招工与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招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后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校主管部门须提供用人部门的招工合同。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报名。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和工作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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