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一九九三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有利于加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函授部、夜大学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编制下达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建议数;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