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指定商品(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二)新产品的鉴定检验。
(三)授权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认证。
(四)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商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不合格商品(产品)的复查检验等工作。
(五)承担商业部或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其他检验任务。
(六)承担委托检验与质量监制工作。
(七)承担指定商品(产品)的质量仲裁检验。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和验证工作。
(九)参与检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条 质检中心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商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或委托的任务书(或文件)执行监督检验任务,受检单位不得拒检。
(二)在执行监督检验任务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与本项检验任务有关的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监督检验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布局合理的原则,负责相关质检中心的规划,科技质量司负责对质检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与指导。
第十二条 质检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应报省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和科技质量司备案。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以保证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上接受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和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应向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和科技质量司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六条 质检中心在从事本办法第三章以外的检验活动时,不得使用质检中心印章。
第十七条 质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中严格执行标准,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 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合格的商品(产品)复查费用由企业支付。工商企业之间的商品检验费用,质检中心可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