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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商业部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日商业部以<92>商科字第30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建议,提高质检中心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部级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
 第三条 质检中心是经商业部审查、认可并授权的专业商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质检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授权范围内的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认证与认可

 第五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和检验测试质量等方面,要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和商业部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计量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第六条 商业部按照《商业部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对列入规划,具备条件的质检中心(筹备)组织审查认可。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者,由商业部颁发认可证书,批准启用印章并向省级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主管部门通报。对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由商业部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商业部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检测中心应向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者予以换发证书。对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收回认可证书和印章并向省级商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质检中心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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