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地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