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3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
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活动,是维护旅客列车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旅客和运输安全的有效措施,必须加强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三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是在列车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乘警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乘务员参加,选聘若干旅客,采取专群结合的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形式。
第四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在列车上开展社会公德、法制和旅行安全常识的教育;调解旅客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列车治安秩序。
第五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人员的责任是:
1、全体列车乘务人员必须把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纳入各自的作业程序,坚守岗位,恪守职责,密切配合,模范地完成各项治安联防任务,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2、旅客治安联防员要勇于负责,认真维护列车治安秩序,发现问题及时与乘务人员或乘警联系,协助做好工作。
第六条 旅客治安联防员,应从有明确身份、持客票的长途旅客中选聘;短途列车可从通勤职工中选聘。
工作程序是:
1、列车始发后,由广播员宣传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广大旅客支持和协助。
2、各车厢列车员在对旅客进行服务登记、查验车票时,物色2名治安联防员为初选对象,再由乘警登记确认后正式聘请。
3、由列车长主持召开列车治安联防会议,乘警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并将治安联防员送回车厢,向旅客宣布,当众佩戴治安联防员标识。若旅客治安联防员中途下车,应提前作好补选工作。
第七条 列车长、乘警巡视车厢时,应主动与治安联防员沟通情况,取得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列车到达终点前,要对旅客治安联防员表示感谢,对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并负责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