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1992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令第40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规定申报所带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物品者;
(二)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者;
(四)携带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
(五)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
(六)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
上述旅客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并持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三)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四)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五)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上述旅客中除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外,均可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但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第五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六条 下列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