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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16日监察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一方在监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工作,另一方不得在该监察机关中任职。
 第三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四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监察机关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人员的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发现应回避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政纪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参加查办政纪案件的兼职监察员、鉴定人、翻译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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