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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失效]

  9、平车或低边车代替敞车运输,装车时须要加边、加围挡的,除收装费外,另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10、杂作业人工小时,按实际参加作业的人数和出工时间(由派班出发起至作业终了止,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加总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下列六项作业属装卸火车的附属作业:
  1、装卸车时铺垫或整理防湿货枕、苫盖或撤除篷布,并折叠整齐送至指定地点。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和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严密或搬入仓库。
  4、装卸车时安装或拆除支柱、档板、垫板、牲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和加固(需要铆、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集装工具的铺拆,撤移和堆码工作。
 第二十九条 装卸机械出租费和卸车时卸在铁路托盘上的货物,超过免费暂存期时的托盘占用费,由各铁路局按当地物价水平和成本情况制订,报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由铁路内部清算:
  1、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换装费和整车、零担货物整理费;
  2、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装卸作业费;
  3、集装箱回空装卸和站内搬、倒作业费;
  4、零担货物入库过秤搬运(劳务)费;
  5、冷藏车中途站加冰加盐作业费;
  6、路用篷布回送装卸、搬运费和承运前、交付后防湿篷布折叠、整理、取送费;
  7、非装卸责任货车清扫费;
  8、手推调车作业费(距离超过50米时,按杂作业人工小时费标准清算)。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迟交金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专用线主管部门委托,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担其货物装卸作业的,其收费标准可按铁路费率加20%核收或执行当地的标准,由各铁路局商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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