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怕湿、易燃货物装入敞、平车或卸至露天堆放,须加苫盖防湿篷布、铺垫防湿枕木或其它防湿材料的,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木材装火车需要安插支柱、捆绑铁线、加固“U”型钉等作业时,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20%。
第十五条 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的搬运作业,按“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二)所规定适用的费率核收。
第十六条 集装箱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的搬运、掏装箱作业,按“铁路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表”(表三)所规定的费率核收。但装运危险品货物的集装箱,其装卸、搬运、掏装箱费均加收30%。掏装箱作业的同时,货物需装或卸汽车的,其货物装卸汽车费按零担货物装卸汽车的费率计费。
第十七条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装卸船舶作业,按适用的装卸火车费率加30%。
第十八条 杂项作业费率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其它杂项作业,按“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表四)所规定适用的费率核收。
第十九条 货物受冷或受热后发生部分冻结或粘结的,其破除冻(粘)结的实际作业量,按适用的费率加100%核收;全部冻结或粘结的,按实际发生的人工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实行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货物运单上发站的“集装化运输”章为凭)执行优惠费率,其装卸搬运费按该货物适用的费率减成20%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人力装卸火车作业,如有下列情况时应加成或减成计费:
1、平货位和客运低站台装火车时,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20%计费。
2、低货位装火车时,装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100%计费。
3、散装货物低货位卸火车时,卸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减成20%计费。
4、散装货物按要求由货车一面(单侧)卸车时,卸车费按其适用的费率加30%计费。
5、散装货物平地叠卸(重落、重堆)时,第一次叠卸按其适用的费率加5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叠卸,每次均按其适用的费率加100%计费。
6、装卸车时,必须使用长度4-6米跳板搭在车辆上作业,其爬高度在1.1米及以上时,按其适用的费率加30%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