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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失效]

  5、电子、电气机械及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纸制品,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60%,按60%计费;超过的按货车标重计费。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二层按70%,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
 第七条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八条 装卸作业距离
  1、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装火车系由车站规定的货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上,卸火车由货车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但作业须在同一货区内,以一次完成为限。货物堆放地点与车辆的距离,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为50米。
  2、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和轨行式装卸机械,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作业距离为其有效范围之内。
  3、人力装卸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货物,装火车时,整车包装论件货物的装车距离为20米,散堆装货物除木材、毛竹、草秸类的装车距离为20米外,其它货物的装车距离均为6米;卸车时以货物落地后距钢轨外侧不小于1.5米为限。装卸汽车的距离,不分货物品类一律为5米。
  4、凡超过上述规定的装卸距离,其超过部分另按搬运办理。
  计算距离的标准,由实际装卸货物的货堆(集装箱以其本身)中心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九条 装卸车堆、拆垛高度
  货物装卸火车作业时的堆、拆垛高度,棚车为其车内高度,敞车、平车为机车车辆限界之高度内。
  货物装卸汽车作业时的堆、拆垛高度,机械或人机混合作业的为机械的起升高度内;人力作业的堆、拆垛高度为1.5米,其超过1.5米时,按超出部分的货物重量,每超过1.5米(不足1.5米按1.5米计)另加收一个人力堆、拆高费。
  高度的计算以堆放货物的地面(有站台作业时为站台平面)算起至实际装卸货物的高度止,单层码放的货物超高时,不收取堆、拆高费。
 第十条 搬运作业距离。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将货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指定的站内地点搬至站内另一指定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基本距离为30米,集装箱为50米。超过上述距离的,另按超远搬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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