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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

 三、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使用范围
  《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定方案,也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的国标标准。多年来,在给汉字注音、汉语教学、推广普通话、信息处理、排序检索以及其他汉字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的领域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要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其使用范围,注重研究、解决它在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要消除乱拼乱写等不规范的现象。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决定在应该使用汉语拼音的场合使用或推行其他拼音方案。
 四、加强语言文字标准的研制,适应信息处理技术发展的需要
  “八五”期间,我国的中文信息资料交换和检索、生产管理、办公室事务自动化以及印刷排版现代化等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计算机的语言文字信息处理,需要加速由汉字编码击键输入向计算机文字自动识别和语言自动识别过渡,并由试验转向实际应用。这就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近几年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语委、机电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研究制订并颁布了若干个供信息处理用的汉字国家标准,对于计算机用字的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必须进一步坚决推行这些标准,并且要继续跟踪高科技的发展,适时颁布新的标准。
  目前,我国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宏观上缺乏统一管理、协调,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多头重复开发研制,这既不利于我国信息处理统一规范和标准的建立,又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浪费。建议国家语委、机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建立部级协调会议制度,负责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立项和成果的评审,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联合攻关。
 五、加速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立法工作
  为了使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拟做如下几项工作:
  (一)国家语委拟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关于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包括涉外用字)管理的规章;重新修订发布社会用字管理的三个规定,即《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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