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稽核检查。检查被稽核单位业务库的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查库前要交验查库通知书,查库后要做查库记录。
根据稽核提纲,检查有关凭证、帐目、报表、文件资料等,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及来源,填入“作业记录”(见格式4)。
对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并将认定事项的依据和结果填入作业记录。
作业记录应由稽核员和主稽人签字。
十二、调查取证。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调查应有笔录;发函外调的要有复函;实物要有照片;原件要有复印件等。
十三、核实问题。对上述认定事实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稽核报告阶段
十四、起草报告。稽核组对稽核实施阶段认定的事项,依据金融法规确定性质,并进行分类,如实写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由稽核组长签字,《稽核报告书》(见格式5)主要内容应包括:稽核组工作情况;对被稽核单位业务工作成绩的简要估价;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五、征求意见。对报告中所列事实部分,应发送《稽核征求意见》(见格式6),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被稽核单位可在十日内书面向稽核组表示意见。
十六 送审报告。稽核报告送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查后,转报总稽核。
稽核处理阶段
十七、发出决定。将总稽核签发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见格式7)送被稽核单位执行,并抄送其上级行及有关部门。《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查证的事实;被稽核单位对事实所持的态度;定性处理的依据;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执行的时限及申请复查的时限。
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发送《金融稽核处罚通知书》(一式二联、见格式8)。
十八、反馈情况。被稽核单位应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上规定的时限,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稽核行。
十九、申请复查。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稽核行的上一级行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但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