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1992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2)265发布)
为了使稽核工作制度化,稽核行为规范化,制定本程序。
稽核程序分为稽核立项、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五个阶段。
稽核立项阶段
一、定项目。稽核行确定本次稽核的对象、目的、内容、要求和稽核期。
二、定方式、确定本次稽核所采取的稽核方式。
三、定人员。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长。
稽核准备阶段
四、收集资料。稽核组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有关部门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的情况;群众举报的材料;前次人民银行稽核和内部稽核的材料。
五、制定方案。在对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稽核方案》(见格式1)。方案包括下列内容:对资料初步分析的意见;稽核提纲;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人员分工和主稽人。
六、审定方案。稽核方案制定以后,送稽核部门负责人审阅,转呈总稽核审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动,应呈报总稽核同意。
七、稽核通知。稽核方案批准后,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并附稽核提纲。
稽核实施阶段
八、进入现场。稽核组在稽核通知规定的日期进驻被稽核单位,交验《稽核通知书》(见格式2),出示稽核证。
九、听取汇报。听取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对本次稽核内容自查情况的汇报,被稽核单位应提供自查报告。
十、调用资料。调阅有关文件、凭证、帐目和报表,对所调阅的资料,要办理调、退手续,填写“借、退资料清单”(一式二联,见格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