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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和市场体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搞好配套改革;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企业的不同类型作出规划,加强领导,通过试点,分类指导,逐步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
 第四条 企业中的一切组织和全体职工,都应当根据《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可依法选择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以及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资产经营形式。
 第六条 企业享有经营决策权。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外,其他商品都可以经营。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方式,批发企业可以经营零售,零售企业也可以经营批发。根据自身的条件,企业还可以采取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等多种经营方式。
  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设施和场地,兴办专业或综合批发市场。
 第七条 企业享有选择购销渠道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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