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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19、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后,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也可以兴办企业。但不得接收挂靠企业。
  20、社会团体(不包括各类基金会)取得法人资格后,经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会团体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可以从事与其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也可以设立企业或使用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接收挂靠企业。
 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21、各级农具、农机、畜牧、水利、林业及有关部门设立为农、林、牧、副、渔各业提供咨询、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农机修理、良种培育、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尤其是区、县登记主管机关应大力支持并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22、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业机械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水产站等基层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可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或经营活动,也可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举办生产加工、修理、咨询等服务实体。
  23、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与自身业务有关的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服务,也可以搞产供销一体化的服务。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技术推广带动经营农业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农机服务机构可以零售农用柴油、农用润滑油、农业机械配件等。
  24、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时,条件可适当放宽。其资金可以由基层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农民集资入股。
  25、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经县以上(含县)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五、加快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
  26、 为加快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和充实外资
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授权工作。对列入开放地区的省辖市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超百家的其他省辖市,根据授权条件(编制、办公用房、干部配备及培训),成熟一个,授权一个。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初审工作。
  27、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在海南省洋浦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经过合同、章程审批、直接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洋浦开发区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国家政策限制的项目,在企业登记注册后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28、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兴办第三产业,对利用外商投资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从事零售商业、外贸、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旅游等行业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审批后,登记主管机关应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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