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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9、经审批机关批准,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兴办非金融性的企业或向其他行业的企业投资。
  10、经审批机关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工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综合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伍万元以上的资质一级建筑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通过招标等形式取得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
  11、积极支持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第三产业;鼓励兴办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科技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核准登记注册。
 二、积极支持各类集体企业的发展
  12、支持城镇街道和乡村农民兴办各类集体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支持城区街道、居委会等组织为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积极发展商业、饮食、修理、文化娱乐、代办服务等第三产业。支持乡村农民集体兴办和农民集资开办为农业和农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对老少边究地区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登记注册条件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13、凡科技人员离职自办、联办与科技进步相关的信息业、咨询业和各类集体所有制技术服务企业,应予登记注册。
  14、对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入股分红的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予以登记注册。
 三、积极支持政府机关转变职能
  15、在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经批准成建制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济实体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予登记注册。但不得兼有行政职能。
  16、支持党政机关精简机构,组织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向其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不得接收挂靠企业。
  17、支持党政机关干部及党政机关中的富余专业技术人员从机关分离出来,领办、创办开发性、技术性和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不得保留机关的职务,不得以党政机关名义和党政干部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这类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18、支持党政机关对内服务为主的小卖部、招待所、食堂、礼堂、车队、印刷厂、信息咨询机构等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和对外经营,有条件的,可改办成经济实体,向其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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