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上交财政部门的收入,用作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上交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部门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上交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列出“收入数”、“支出数”、和“上交数”。收入预算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增收条件、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上交数按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者外,一般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