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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
  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城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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