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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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