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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8号——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有关事项公告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被调查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称为辛醇,列在该税则的29051600税号项下;英文称为Octanol(oc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为:C8H18O
  化学结构式为:CH3(CH2)3CH(C2H5)CH2OH
  辛醇为无色有特殊气味的可燃性液体,与多数有机溶剂互溶。主要用于生产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己二酸二辛酯(DOA)、对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邻苯二甲酸二仲酯等增塑剂,还用于生产丙烯酸辛酯及其衍生物。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向中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大陆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5年9月15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6年9月15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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