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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8号——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有关事项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7月15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代表国内辛醇产业递交的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企业的辛醇产量在2003年和2004年度分别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77.34%和80.49%。综上审查结果,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9月15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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